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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商标,黄金搭档

    商标案例:“黄金搭档” 商标 能否 使用在“木材;非金属地板”[ 8号文库 ]

    8号文库 时间:2026-05-15 21:03:58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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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黄金搭档隶属于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其营销网络遍布中国大陆,是中国规模较大、网络较广、实力较强的健康品企业之一。主打产品“脑白金”、“黄金搭档”旺销多年,长期以来,更是凭借产品协同增效的显著特点和优质的售后服务,已成为老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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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搭档隶属于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其营销网络遍布中国大陆,是中国规模较大、网络较广、实力较强的健康品企业之一。主打产品“脑白金”、“黄金搭档”旺销多年,长期以来,更是凭借产品协同增效的显著特点和优质的售后服务,已成为老百姓表达爱心、孝心和保健自用的品牌。

    第57532010号“黄金搭档”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6488号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艳萍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艳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532010号“黄金搭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金搭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非金属地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5385号“黄金搭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黄金搭档”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32010号“黄金搭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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