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驰名国际的意思是什么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制度。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种受保护的商标称为著名商标(FamousMark)。由于美国奉行商标“使用优先”原则,著名商标不需要在美国注册,但应当在美国使用,并作为指示唯一商品来源的标识而为全美国的普通消费公众所广泛知晓。在保护上,美国禁止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心中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淡化;禁止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容易让人产生负面联想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受损。若不懂商标注册流程可以询问我们
二、中国驰名商标白酒好不好
在白酒行业,能获取中国驰名商标的白酒都是国家名酒和省内名酒。这一类酒从原料到工艺上都是有严格要求的,而且酿造手法也比较复杂。费工费时,成本高,售价也高。但它的质量是上等的。喝起来也比较好喝,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所从它的售价高。质量也好。
三、哈尔斯集团现状
根据该企业财报显示,2022年1-6月,哈尔斯实现营业收入12.96亿元,同比增长20.71%;净利润1.27亿元,同比增长124.29%;扣非净利润1.14亿元,同比增长129.7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创立于1985年,1996年正式成立,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杯壶行业品牌运营和制造商之一、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杯壶分会会长单位。公司主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涵盖不锈钢、钛、玻璃、塑料、铝等多种材质的杯壶产品,倡导智能化、轻量化、健康化的饮水方式。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为行业内首家上市企业。
“哈尔斯”品牌产品在2006年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2007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8年被评为“浙江出口名牌”,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公司成功入选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制造商和零售商。并与华特迪士尼(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协议以及与上海迪士尼园区签署备忘录。公司的“哈尔斯”商标已在美国、俄罗斯、日本等40多个国和地区完成了注册,奠定了品牌国际化发展的基础。
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1、《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文件。
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4、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5、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6、(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7、(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8、(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9、(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10、(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11、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1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13、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15、(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16、(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7、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18、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19、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20、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21、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22、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3、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4、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25、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26、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27、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28、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29、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30、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31、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32、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33、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4、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