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本案二审直接改判离婚程序合法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本案二审直接改判离婚程序合法吗以及离婚案件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怎么办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返一定会重审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3、(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5、(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附: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的考虑,以维护审级制度为目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
7、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有下述两种:
8、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9、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有下列几种:
10、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12、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3、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在理解“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4、1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第二审法院可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15、例如,第一审法院的法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可以说是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但如果第二审法院确信该庭审笔录为真实的,则不必发回重审。
16、2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第一审判决即使有重大瑕疵,如果事人双方愿意由第二审法院审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而不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案件也应当有条件地裁定发回重审:
17、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参加的当事人。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扶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19、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另行组成合议庭。
21、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还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二、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会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2、(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4、(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5、(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6、(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7、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9、(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10、(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11、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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