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主要经营业务的披露有哪些要求呢,旅行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3、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4、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5、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
6、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也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受到保护,发行人信息公开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的约束。
二、审核制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的审核制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财务信息审核: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经过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合规。
2.内部控制审核:要求上市公司评估和披露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合规性。
3.公司治理审核: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高管薪酬等信息,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和责任。
4.风险披露审核: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业务运营相关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和前景。
5.信息披露时限审核:要求上市公司按规定的时间表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取并理解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审核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应根据当地的监管要求和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创业板一季报预告披露规则
根据《创业板信披露业务备忘录》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规定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睌于1月30日。
四、证券信息披露规则有哪些
《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条款
1、对证券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对证券发行人公布发行及上市文件的要求《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证券公司发行核查义务的规定《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4、对证券发行人及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文件的要求《证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6、对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其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凡是违反了上述条款的公司、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均是虚假信息披露责任人。其因虚假披露信息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不明知而听信虚假信息的他人错误投资而发生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五、披露信息是什么意思
披露信息是将某种信息或数据公开,以让相关方了解或获取。常常出于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原因,如企业需披露财务、业务及业绩数据以让投资者和股东了解;在法律、政治和社交等领域,也有许多场合需要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可以让有关方面做出更加明智和客观的判断,避免误解和纠纷。
六、创业板业绩预披露要求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四条规定,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无论有无交易都要进行披露,披露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信息,其次,发生关联交易要披露交易的类型,定价规则,未结算款项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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