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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

admin法律百科350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知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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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地侵权法规定全文

1、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6、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9、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10、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11、(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12、(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13、(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14、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15、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6、(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17、(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8、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19、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20、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1、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2、(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3、(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4、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25、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26、(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27、(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28、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29、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0、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1、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2、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3、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34、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35、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36、第十八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37、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38、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39、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40、(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1、(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2、(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43、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44、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45、第四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46、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47、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48、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49、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0、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51、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52、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53、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54、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1、县级市已经不属于小城镇的范围了,您的情况应当适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我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合同到期村里能强制收回吗

第一,如果你和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了,那么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村委会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可以根据上次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可以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如果你没有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承包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当然对方的行为也就构不成违法和侵权了。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你依然可以按前面所依据的法律维护你的权益。

OK,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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