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可以确认为收养关系的情况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如何确认事实收养关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一、怎么才能证明是过继关系
1、首先你要有证明或者证人,最好的证明就是去当地机关办理领要手续,如果是亲戚互相过继,可以找长辈或者左右邻居做证明,在当时写一个承诺书过继书面证明,让当时证明的人都签字,然后再去当地派出所把户口转迁出来。
2、更好的情况下最好请律师写一份证明书,这样更好,具有法律效应。
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什么条件
继父母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1、未成年的继子女是否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当然,在抚养事实的认定方面,实践中乃至理论上的认识还不统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2、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是否持续一定时间。
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尚无明确尺度。
有观点认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三、民法典不属于被收养的条件是
1、认定收养行为无效的条件是: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违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收养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违法收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5、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6、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8、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9、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何认领养女法律承认的
没有收养协议或者是未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法律上是不认定的。但如果满足事实收养的条件则可以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判定为养女。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需要满足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若能够判定为事实收养,也存在不同的对策: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扩展资料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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