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抚养费应当支付到什么时候结束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离婚抚养费给到多少岁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抚养费应当支付到什么时候结束和离婚抚养费给到多少岁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儿女对继母的扶养费计算几年
1、关于这个问题,儿女对继母的扶养费计算期限没有固定的年数,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直到其成年或者独立生活能力形成之前;如果是成年子女,视情况而定,可以是到其就业或者婚姻独立之前。
2、如果父亲在离婚后再婚,儿女与继母的关系也要考虑到离婚时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协议或者判决书。
二、有孩子分手十年了孩子成年了能要抚养费吗
1、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孩子已经成年,但如果在分手十年期间,父母一方未支付或未充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
2、因此,具体是否能要求支付抚养费,还需要根据个人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3、例如,如果孩子已经独立生活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法院可能会考虑减少或取消抚养费的支付。
4、另外,如果法律规定的抚养期限已经结束,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三、抚养费到多大年龄停止
扶养费成年十八岁停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孩子没满十八岁不管规哪一方扶养,另一方都必须向扶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扶养费,只到成年,就是十八岁,因为在我国十八岁就算成年了,扶养费就可以停止了,不过在我国十八岁孩子大多数都在读书,还没有经济来源,仍然需要父母扶养,所以扶养费什么时候停止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不能一成不变。
四、抚养费支付到独立生活什么时候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1.抚养费是由父母共同承担的,目的是保障孩子的生活所需,因此在孩子没有独立生活之前,抚养费的支付应该是持续的。
2.当孩子拥有了能够独立生活的条件之后,父母的抚养义务也就完成了,抚养费的支付也就应该停止了。
3.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支付到什么时候,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确定,不能想当然地作出决定。
五、抚养费执行是永久执行吗
1、不是,抚养费不能强制执行一辈子。抚养费的给付存在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讨要抚养费,胜诉后对方仍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但自抚养义务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进行起诉的,对方有权援引抗辩,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因此无法进行强制执行。
六、抚养费强制执行新规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如果法院对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话,那么很有多受到多种限制,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方式。支付抚养费是作为一个父母未对子女抚养的一种补偿义务。是必须进行给予的,如果不给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关于抚养费应当支付到什么时候结束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