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原市征地补偿包括什么内容
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征地行为,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片区划分。
市辖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共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是:
城市规划区——北至北环路、东至东岳山、西至大营河、南至G309改线。
沿清水河川道片区——北以原州区行政区划边界为界、西以西山脚为界、南以北环路为界、东以东山脚为界。
南部及东西两山片区——城市规划区和沿清水河川道片区以外的区域。
(二)地类划分。
市辖区农用地分为水浇地和旱耕地两种类型。水浇地是指土地平整、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正常灌溉的耕地;旱耕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雨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三)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4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000元;
沿清水河川道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1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2200元;
南部及东西两山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8500元。
同一项目(线性工程除外)征地范围内存在不同补偿标准的按该片区最高标准执行。
线性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划分的片区地价执行。
(四)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同质现价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偿。
(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所在片区旱耕地20%执行。
二、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国有未利用地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土地征用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监督。严把丈量、复核、审核、支付等各个环节,阳光操作,做到丈量结果准确无误。将丈量的结果及时在所征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征收土地报批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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