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什么是民事诉讼交叉式询问法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交叉询问在中国使用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什么是民事诉讼交叉式询问法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日本民事诉讼流程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七章规定了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起诉方式简化,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
(2)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到庭进行辩论。
(3)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书面准备,但是在提出新的请求时要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或在口头辩论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4)当事人在法定期日内没有出庭的,认可拟制陈述,进行书面审理。
(1)传唤方式简略,除送达文书外,还可用电话通知、捎信等方式传唤当事人。
(2)调查证据的简化,法院可使证人或鉴定人提交记载证言或鉴定结论的文书代替询问。
(3)笔录和判决书的简化,判决书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的目的、原因、抗辩理由的要点即可。
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请司法委员会辅助试行和解或者参与审理并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
当事人可不提起民事诉讼而直接向简易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传唤当事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将和解条款记载于笔录里;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时,终结和解程序并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进入诉讼辩论阶段,这种认可和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制度为即决和解制度。
(二)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仅限于30万元以内的请求支付金钱的案件。民事诉讼规则第223条还规定对同一个简易法院在一年之内,根据小额简易程序请求审理、裁判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必须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表明且得到被告同意。被告提出异议或法官依职权认为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自动转入普通程序。
(2)审理过程简便快捷,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除有特别事由外,应在最初的口头辩论期日内审结。攻击或辩论的方法除口头辩论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应在最初的口头辩论前或该期日里全部提出。对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即时可以调查的证据。对证人的询问不需要证人宣誓,也不需要制作询问事项书和询问笔录,证人可不出庭。可省略交叉询问,认可电话会议式询问。禁止反诉。
(3)以口头即时宣判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告判决,如没有时间制作判决书,可以口头形式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一、刑诉法六十一条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
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
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
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诉法我国也是规定了多种条款,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处理好所要发生的事情,而对于证人在庭上说证词的时候,也是不能以片面之词来进行判案,必须要有执法人员在进行查证清楚了之后才可以进行办理,所以,我国对于法律的公正性要求的是非常严格的。
三、证据辩论是什么意思
1、证据辩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就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过程。
2、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每个诉讼参与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是有限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证据的出示、质疑、交叉询问等,使法庭能够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来了解案情。
3、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例如,如果原告提出了一份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被告可以请专家对这份报告进行质证,指出其中的漏洞或不准确之处。
4、总之,证据辩论是诉讼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能够确保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并根据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英国民事诉讼流程
1、英国法系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据证据规则,案件不属于陪审团审理的范围,则略过与陪审团相关的步骤):
2、(一)控辩双方共同选定12人组成陪审团。
3、(二)开庭陈述,依次由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简述案情概要,以及后续将要提交的证人情况与证据要点。
4、(三)起诉一方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也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物证。
5、(四)主询问(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主询问是指询问本方证人,交叉询问指的是对另一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过程中还可以要求证人对证据进行演示、操作等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一至二轮。
6、(五)被告一方提供证据,鉴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方并无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那么同样也要接受起诉一方的交叉询问。
7、(六)法庭辩论,经过证据的提交和质询,控辩双方可以进一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效力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与质证可视为一个整体。双方在这一阶段还会对己方的观点进行综述与总结,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争取陪审团的支持。
8、(七)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等,这一环节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法律,而非个人好恶。
9、(八)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
10、(九)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
11、此外,英国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判决书多使用归纳法进行推理,由法官个人署名,生效判决对将来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关于什么是民事诉讼交叉式询问法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